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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微课堂||科学把握全面加强纪律建设若干关系(二)

日期: 2024年10月16日|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号:【 |打印

把握约束和激励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既有激励性,又有惩戒性,使遵守者得到表彰奖励,违反者受到严厉惩处。”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客观全面辩证地看待纪律的功能作用,深刻认识到纪律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还是“指挥棒”。纪律同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对社会成员或者某些特定群体的行为作出明确性、强制性、约束性规范,使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符合整体利益,避免混乱、防止内耗,维持秩序、保证效率。纪律是以约束性的方式来达到调节关系、形成秩序、保持稳定、增进效益的目的,内在地具有惩戒性和激励性双重作用。因此,不能窄化纪律建设作用,要从约束性中看到激励性,以激励性为目标加强约束性,充分发挥党的纪律综合功效。

强化惩戒性是纪律建设的题中之义。只有不断增强纪律的权威性、执行刚性,才能够切实保证党的创造力和战斗力。邓小平同志强调,“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我们党是拥有510多万个基层组织、99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党员规模越来越庞大、管理越来越复杂,只有以严明的纪律规矩推动全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才能防止因大而杂、因大而散、因大而乱。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

注重激励性是纪律建设的内在要求。好的纪律规矩要以压倒邪气、伸张正气和防止胡作非为、鼓励担当作为为目的和衡量标准。比如,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既注重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又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断而不行,统筹好权利与义务、集中与责任、公平与效率,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了彰显和发挥这一制度优势,纪律处分条例把民主集中制既作为基本原则,又作为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三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鼓励锐意开拓、干事创业,特别是2023年的修订,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等行为作出明确纪律处分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这些重要论述精神,从推进党的事业出发加强纪律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宽严相济”,在充分发挥纪律惩戒性功能时着力释放和强化其激励性功能。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善于在纪律规矩规范指引下履职尽责、创新创造。

把握纪律、规矩、法律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深入领会这一重要论断,要充分认识到,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而言,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是密不可分的。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是我们党履行好执政兴国重大历史使命、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经验。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的总括,坚持依规治党是总体性要求,既包括对纪律和法律的要求,也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规矩,主要由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组成。其中,关键是要注意纪法分开、纪法衔接,落实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为什么纪法要分开、又要衔接呢?这是因为以往一段时期内,党内存在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将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导致“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纪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但是,纪法分开不能搞成纪法分割,纪是纪、法是法、纪法绝缘,这就需要纪法衔接。比如,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专门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强调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为什么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呢?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员必须执行比公民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都要带头遵守,并在宣誓加入党组织的那一刻起就自愿放弃和让渡一部分公民权利,选择服从党组织的更高要求。毛泽东同志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党领导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这些重要论述精神,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着力完善纪法衔接、纪严于法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等系统科学管党治党制度体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纪律、规矩和法律知识学习,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法治意识,着力增强在纪律规矩约束下会办事、办成事的能力,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责任编辑: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