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职责范围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的一个特点,就是完善对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条款,在多处明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应处分,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一体从严追究。
案例分析
2019年5月,经批准,时任四川省荞窝监狱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吴昌富带队,共计20人参加某培训机构在西藏拉萨组织的培训班。期间,培训机构推荐三条旅游路线,吴昌富征求参训人员意见后,决定接受旅游推荐并带领参训人员到景点旅游,并同意工作人员虚开发票报销违规费用。2022年3月,吴昌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邹文武,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黄渝峰,对该单位出现多人次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诫勉处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缴。
在上述案例中,吴昌富不正确履行职责,带头公款旅游,是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受到相应处分;邹文武和黄渝峰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公款旅游,但对该单位出现多人次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也受到相应处理。
在查处公款旅游问题时,应主要查明涉案人员行为方式、准确界定相关人员责任、查清并及时处置涉案财物精准开展执纪工作。对涉案人员的处置要坚持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区分是直接决策者还是明知放任不管,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等情况,根据相关人员在公款旅游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作出精准处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威)